工会建设

【制度建设】杭州市“巾帼文明岗”管理办法

日期:2013-10-12 访问量:14652 类型:工会建设

   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充分发挥我市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杭州、共建共享“生活品质之城”中的积极作用,进一步加强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管理,推动我市“巾帼文明岗”深入持久、健康有序地开展,特修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一章    总 则

    第一条 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是以妇女为主体,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,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。

    第二条 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是“巾帼建功”活动的重要载体,秉承“以服务为核心,以创新为灵魂”的理念,以推动社会文明、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,积极追求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,是凝聚、团结、教育、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,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。

      第三条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,结合行业发展要求,引导广大妇女树立恪尽职守、爱岗敬业、遵纪守法、文明从业,开拓创新,团结奋进,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、构建和谐杭州多做贡献。

    第四条 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、单位、“两新”组织中开展。杭州市符合创建条件的各级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专业市场、社区、农村、楼宇等以妇女为主体的岗位、集体(岗、柜、店、台、班、组、队、站、所等非法人单位)均可参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。

    第五条 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,结合实际,坚持因地制宜、分类指导、发展创新的原则,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“巾帼文明岗”的社会信誉。


    第二章  创岗条件

     第六条   创建“巾帼文明岗”应具备的条件:

    1、“巾帼文明岗”成员不少于3人,且女性占50%以上,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。

    2、领导重视,组织健全。把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纳入本行业或部门的工作计划,目标到岗,责任到人,切实做到有计划、有活动、有检查、有总结,维护文明岗的公信力。

    3、“巾帼文明岗”成员政治素质高,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;业务技能熟练,工作成效突出,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,有一定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能手或标兵。

    4、“巾帼文明岗”内部管理规范,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,有切实可行的学习、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,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、达标要求和奖惩激励机制,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“巾帼文明岗”风采和建立电子台帐提升创建水准。

    5、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标识明显,创建成效显著。有明示于众的创岗标志和公开的服务承诺口号,有完善的便民服务设施和高效的团队协作精神;工作有创新,服务有亮点,在行业、系统中辐射带动作用好。

    6、“巾帼文明岗”成员要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,积极参与姐妹帮扶等以扶贫助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益活动,献爱心,讲奉献,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。


    第三章  申报、认定、表彰

    第七条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分为全国、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、机关、行业)四级,实行申报制。原则上,申报上一级“巾帼文明岗”,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一年以上;已获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可直接申报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,临时命名。

    申报程序:创建杭州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岗位、集体,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当地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、市直属妇工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目标,填写《巾帼文明岗申报表》,并由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、市直属妇工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,市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将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,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,最后认定表彰。

    市直属部门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申报的“巾帼文明岗”,应先分别向市各直属妇工委申报市级机关或区域级“巾帼文明岗”;电力、邮政、通信、卫生、商贸、旅游、交通、金融等行业的单位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行业“巾帼文明岗”,也可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县(市、区)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申报县(市、区)级“巾帼文明岗”。

    第八条   杭州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每年申报、考核、认定、授牌一次。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组织评审、抽查、考核,确定符合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条件的名单,并于每年12月统一进行命名授牌。市级以下“巾帼文明岗”的命名和表彰,由各区县(市)、各部门自行负责。

    第九条 “巾帼文明岗”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。“全国巾帼文明岗”由全国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命名授牌;“省巾帼文明岗”由省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;“市巾帼文明岗”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;市级以下“巾帼文明岗”分别由各区县(市)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、市直属妇工委或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市妇联命名授牌。

    第十条  各级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、市直属妇工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,严把质量关,确保申报认定、命名表彰的“巾帼文明岗”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,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。

    第十一条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考核要认真全面。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;二要实地查看创岗氛围、台帐管理、服务质量、现场情况和网络建设;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;四要根据第六条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。

    第十二条 “巾帼文明岗”认定实行公示制。市级 “巾帼文明岗”公示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在杭州市妇女网等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,公示时间为7天。

    第十 对获得“巾帼文明岗”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,各地、各行业、各单位可因地制宜制订激励措施,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,应将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奖励纳入本单位的考核奖励体系。

    第十 “巾帼文明岗”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。对“巾帼文明岗”负责人和“巾帼建功”标兵,各行业、部门、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,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,并优先将其列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,优先晋职晋级。


    第四章  监督、管理

    第十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实行挂牌制度。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,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,公布监督电话,接受公众监督,确保投诉渠道畅通

    第十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地长期开展,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检查、定期抽查、同级互查工作,加大对“巾帼文明岗”日常监督。

    第十七条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。区、县(市)“巾帼建功”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及市直属妇工委认定命名的“巾帼文明岗”,由认定命名单位进行管理;行业认定命名的“巾帼文明岗”及市级以上“巾帼文明岗”,由区县(市)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进行管理。

    第十八条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实行动态管理,不搞终身制。“巾帼文明岗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的不定期检查、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。督查中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,对不符合条件的,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,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悬挂“巾帼文明岗”牌匾。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恢复“巾帼文明岗”荣誉称号,继续挂牌;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, 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将以文件形式取消其荣誉称号。市级以上“巾帼文明岗”须每年定期自查,自查情况由各单位存档备查,并报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考核验收。

    第十九条   “巾帼文明岗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查证核实,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。

    1、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;

    2、在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;

    3、在文明单位评比、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;

    4、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,情况属实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

    5、申报中弄虚作假,骗取荣誉的;

    因单位撤并或人事变动,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,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。  


    第五章       

    第二十条  市“巾帼文明岗”牌匾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统一制作,规格为:长55CM、宽40CM、凸型;字体为楷书,颜色为红色;落款字体为宋体,颜色为黑色;字体底色:为黄色。县(区、市)级“巾帼文明岗”牌匾规格不得超过市级规格。

    第二十一条  各地、各行业、各系统可根据实际,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 本办法的修改、变更、解释权限,属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(妇联)。

    第二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2009年下发的《杭州市“巾帼文明岗”管理办法》(杭巾协[2009]1号)同时废止。